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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社體中心關于印發健身瑜伽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社體字〔2018〕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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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11 13:26:54 訪問人數:355 |
社體字〔2018〕126號 體育總局社體中心關于印發健身瑜伽競賽 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社體中心(體總秘書處、健身瑜伽協會):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2015年第21號令)的相關規定,為加強健身瑜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健身瑜伽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現將《健身瑜伽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體育總局社體中心 2018年4月11日 健身瑜伽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健身瑜伽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加強健身瑜伽裁判員隊伍管理,規范健身瑜伽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2015年第21號令),結合健身瑜伽項目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身瑜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裁判員的技術等級稱號分為: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委托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社體中心、健身瑜伽協會,負責本地區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與管理工作。各地(市)、縣級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負責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方有關體育主管部門未將健身瑜伽項目納入統一管理或成立健身瑜伽協會的,由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員會代行技術等級認證與注冊管理。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七條 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員會設裁判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具體負責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裁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人。裁委會成員由專職人員和注冊的國家級裁判員組成。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4年。 第九條 裁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員會提名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確定,名單須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裁委會負責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注冊;對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研究制定健身瑜伽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各地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應當結合本地區健身瑜伽開展情況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成立裁委會。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二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臨場執裁考核和職業道德的考察。晉升國家級裁判員應當加試英語,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 第十三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55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備一定的健身瑜伽教學基礎,了解健身瑜伽比賽的基本知識,能夠掌握和運用健身瑜伽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縣(區)級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至少承擔1次市級健身瑜伽比賽裁判工作;任健身瑜伽三級裁判員滿6個月,能掌握和正確運用健身瑜伽規則和裁判法,經市級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1次省級健身瑜伽比賽裁判工作或擔任市級健身瑜伽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任健身瑜伽二級裁判員滿1年,能熟練掌握和準確運用健身瑜伽規則和裁判法,經省級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具有執裁全國性健身瑜伽競賽經驗或在省級健身瑜伽競賽中擔任過副裁判長以上職務,能夠獨立組織健身瑜伽競賽;任健身瑜伽一級裁判員滿2年,參加全國健身瑜伽裁判員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條 各級健身瑜伽協會不得跨地區、跨部門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 第十八條 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統一制作。 第十九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裁判員注冊管理 第二十條 裁判員實行注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裁判員每年須向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員會注冊,一級裁判員實行備案;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注冊可由各地方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做出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每年發布注冊通知,明確注冊年齡限制、注冊時限、注冊要求等,注冊后的裁判員名單將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裁判員必須持在注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健身瑜伽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未進行注冊的裁判員不得參與健身瑜伽競賽的執裁工作。如需恢復工作資格,須再次通過協會組織的相應等級的裁判員考試。 第二十五條 各級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裁判員注冊信息庫,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 裁判員姓名、年齡、技術等級、注冊申報單位; (二) 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六條 全國性健身瑜伽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須由國家級裁判員擔任,其他臨場執裁的裁判員技術等級應為一級(含一級)以上。均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選派。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同級以下的各類健身瑜伽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要裁判員、其他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地方健身瑜伽協會做出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全國性和地方性健身瑜伽競賽的裁判員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開的原則; (二) 擇優的原則; (三) 中立的原則; (四) 就近的原則。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健身瑜伽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于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健身瑜伽競賽工作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正、公平執法; (二) 主動學習研究并熟練掌握運用健身瑜伽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并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積極承擔并參加各級競賽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服從管理,并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注冊。 第七章 裁判員考核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員會、各地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應至少每兩年對本單位注冊裁判員進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1-2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三十三條 全國健身瑜伽指導委員會、各地健身瑜伽主管部門或健身瑜伽協會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并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1日起施行。 |